专业号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依法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六)负责编制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多规合一”和“一张蓝图”工作;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乡村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公园城市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设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制订相关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和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等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九)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检查、指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和地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各类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基础地质和应用地质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地质遗址保护区;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承担地下水的监测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矿产资源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林业等领域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
(十五)负责公园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执行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政策,拟订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统筹协调公园城市生态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公园城市生态建设总体规划、林业园林专项规划、公园发展规划及公园、绿道等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公园城市生态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阶段性任务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湿地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地、草原湿地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各类公益林保护、商品林培育和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森林和湿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湿地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并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森林采伐迹地更新;负责林地管理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指导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及林权管理;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二十)负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风景名胜区。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依法对其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遗产申报及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规划,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围绕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探索公园城市实现路径,推进公园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森林、草原、湿地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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